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重裕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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