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定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定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定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084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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