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呂梅蘭
主文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債權憑證記載以,執行名義之名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票字第2360號民事確定裁定,有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於民國100年3月25日陳報上開本票准予移轉該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狀附卷可考,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板橋,則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76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士協實業有限公司吳寶慧 │83年11月23日│未載│5,000,000元│││、 李毓仁高竹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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