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抗告人 呂宗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鈞婷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7日107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