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41號原告 馬鴻麗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范呈楷 律師被告 徐宗英
蔡實際 蔡恩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