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燁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誰是 牛頭王 Take6」桌上遊戲壹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
495號被告鄭燁陽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盒,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識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鄭燁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偵查卷證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盒,經核卷內相關扣押物品清單、鑑識報告、商標註冊證各1份及照片4張等件(見偵卷第47頁至第61頁、第83頁),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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