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翕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翕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翕宇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4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3月28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慧美提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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