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債權人益電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玫娟 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威丞 人
一、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陳威丞僅為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發票人,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威丞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