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秋桂 相對人 林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如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受理在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000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然聲請人所提前開再審之訴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