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子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子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子毅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均係加重詐欺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110年5月間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及受刑人就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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