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彥銘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 律師
陳盈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曾彥銘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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