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暐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理由嗣後依法補足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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