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28號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捌萬貳仟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