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相對人 王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零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