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張亦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靜安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即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924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不動產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