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上訴人 謝陳月迦 住高雄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呂陳麗美 被上訴人 謝昆義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兼上一人 謝秀枝 訴訟代理人上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凱鑫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