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住臺南市
乙○○○住同上戊○○住同上己○○住同上兼上列二人丁○○住臺南市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統一上列五人之 陳錦芳 律師送達代收人被告甲○○住臺南市○區○○街○○○號4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能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能仁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七九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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