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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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乙○○

上列上訴人因離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113年度婚字第50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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