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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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20,069元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79,996元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3
387,023元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