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尚有附件所列事項待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高惠美附件:
一、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所提之水費收據記載用戶為「 葉天瑞 」,應釋明何以該項費用是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所提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 葉天賜 」,應提出實際支出該項費用之證明資料或釋明之。
五、聲請人所提另紙電費明細記載用戶為「生億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文慶 」,亦非聲請人本人,應釋明何以該項費用是由聲請人支出或提出其他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125CC機車,何以在一天內需添加32.44公升九二無鉛汽油(97年6月21日加油收據),請釋明之。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所投資之躍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之處理情形、股份取回情形及有無進行清算、結果如何等事項。
八、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