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住同上代理人 徐嘉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喬安梅 (即 趙福祥 之繼承人)、 趙宥祈 (即趙福祥之繼承人)、 趙壬絜 (即趙福祥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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