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鄧如庭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