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未遂,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乙○○著手搬
起被害人甲○○所有之機車,正將該機車置妥於所駕駛之自
用小貨車前,即遭甲○○之友人 李峻毅 發現而不遂。被告竊
盜尚屬未遂階段,爰依刑法第26條前段規定,按竊盜既遂犯
之刑度減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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