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30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孔貞元
被 告 張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叁仟玖佰捌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