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柏承
法定代理人  林妙怡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病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