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林裕智 律師
被   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
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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