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林裕智 律師
被 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 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
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