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542號
原   告  卓瑞瑛
被   告  傅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本件原告請求賠付項目眾多,且為被告多為爭執否
認,核認本件案情繁雜,所需調查證據時間較長,如以小額
程序審理,當與小額程序能循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
獲致解決等目的不符,是本院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
適當,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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