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
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臺」壹臺(含IC板壹片)及「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板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4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88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臺」1臺(含IC板壹片)及「彩金大聯盟」1臺(含IC板壹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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