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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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

聲請人 鄧志宏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天賜鄧陳碧玉鄧文賓鄧文瑞劉挺生劉健忠 之繼承人、 鄧稚薳鄧向宏鄧麗珠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劉健忠(Z000000000)已死亡,應提出被繼承人劉健忠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聲明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健忠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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