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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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
聲請人 鄧志宏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天賜 、 鄧陳碧玉 、 鄧文賓 、 鄧文瑞 、 劉挺生 、 劉健忠 之繼承人、 鄧稚薳 、 鄧向宏 、 鄧麗珠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劉健忠(Z000000000)已死亡,應提出被繼承人劉健忠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聲明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健忠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