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貸款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