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興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興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興宏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68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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