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榮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83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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