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434號
原   告 經國新城P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日上午9時37分整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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