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即被告 鐘駿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6
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駿益之父親日前過逝,母親亦已年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父親辦理後事。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第306條第1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認為被告於短時間內持除草刀攻擊其父(已歿)及被害人 黃昌益 ,並於恐嚇 黃素珍 時造成黃素珍受傷,且被告自承腦中有聲音出現,亦有看到幻影,合理推知被告精神狀況不佳,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之行為對他人生命、身體形成重大危害,本院認為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裁定羈押3月。
三、被告以回家處理父親後事及母親已年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之父的後事仍有被告之兄弟處理中,本院亦同意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戒護聲請人返家奔喪,看守所已於105年3月25日戒護被告返家上香,此有本院函文及公務電話紀錄單可稽,是本院基於人道關懷立場,已盡力給予聲請人必要之協助;又被告尚有兄弟可照顧母親,故被告以回家處理父親後事及母親已年老等語,尚無從動搖本案羈押必要性。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潘韋丞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