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1月30日104年度易字第960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1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就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九六○號案件【即竊盜罪部分】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4年度易字第797號、第960號、第965號及105年度易字第12號合併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同年2月15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略稱:「僅依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其理由後補」,嗣被告雖於105年3月1日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97號、第965號、105年度易字第12號)部分提出理由,惟就竊盜案件(即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60號)部分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勝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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