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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