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東縣臺東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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