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聰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54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426號被告呂聰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
011公克,取樣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0108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