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1號聲請人 黃美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玉鶯 、 張惠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蔡玉鶯、張惠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1號聲請人 黃美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玉鶯 、 張惠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蔡玉鶯、張惠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