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乃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乃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乃宏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且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四、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就本案是否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意見,經受刑人勾選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同上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分別為持有毒品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罪質不同,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方式及侵害法益,為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附表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至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又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110年3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71號110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71號110年9月22日二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年4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4號111年10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4號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