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9號原告乙○○被告丙○○
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乙○○主張被告丙○○,並非其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女,而被告丙○○之戶籍地址係在南投市○○里○○鄰○○路○段○○○巷○○號,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原告雖主張被告丙○○因車禍目前在新竹縣竹北市新仁醫院住院療養中,惟被告丙○○既係因受傷,始在醫院住院治療,顯難認被告丙○○有以醫院作為其住所之意思,即難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玉嬌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