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曹文相 再審被告嚴奇弘
德美診所法定代理人 王司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於訴狀並未敘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事由,僅泛稱伊前往再審被告處進行磁波治療時,再審被告將溫度調整過高、固定帶綁太緊或綁至近脖子處、拉腰強度過強,造成其腰部受有腰椎牽引強度下降之傷害,再審被告在本院107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所提出之病歷、物理治療卡等所載物理治療內容均屬登載不實之偽造、變造或湮滅證據,原確定判決卻未予調查,而指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或未斟酌其所提出證據之違法情形,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原因,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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