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余逸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4,851元│106年5月3日起至│百分之13.79│無│無││││清償日止││││├─┼─────────┼──────────┼──────┼──────────┼──────────────┤│2│46,916元│106年5月3日起至│百分之13.29│無│無││││清償日止││││├─┼─────────┼──────────┼──────┼──────────┼──────────────┤│3│50,150元│106年5月3日起至│百分之14.79│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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