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鄭羽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羽舜於民國105年8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緣相對人鄭羽舜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1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9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57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073元│106年5月17日起至│13.79%│無│無││││清償日止││││├─┼─────────┼──────────┼──────┤│││2│37,682元│106年5月17日起至│15%││││││清償日止││││├─┼─────────┼──────────┼──────┤│││3│175,708元│106年5月17日起至│8.99%││││││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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