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李 蔣素玉
李武雄 李天行
李劉杏 李長興 李美瑢 林麗津
林敏哲
呂 李秋菊 李曉芳 李曉玲 劉秀菊 李建賢
李建寬
李建儀 李忠信 林武儀 林山中 林武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被告 李素鸞 法定代理人 周惠慧
周秀賢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劉昆銘 律師被告周秀賢
李俊德 李錦樑 李書帆 抵押權人 林德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15行內關於「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F部分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