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達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