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3號聲請人 賴玉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於聲請人欄位係記載「賴玉純」,惟於具狀人欄位卻記載為「 金康德 」,是本件聲請之聲請人究為「賴玉純」或「金康德」?應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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