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宏昌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共2罪)、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31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9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