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徐家駒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代表人鄭國靖訴訟代理人 林演
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榮民就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為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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