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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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川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7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福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押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六合彩傳真單叁張、二聯複寫簿(空白)肆本、六合彩中獎倍數表壹張、禁牌通知傳真單陸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新台幣三萬元)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新台幣九萬元)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7022號被告林福川男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福川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以及公然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3年10月上旬某日起,利用其位在臺中市○○路000巷0號之處所,提供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賭客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不特定賭客以電話等方式向林福川簽注,並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及1組特別號為準,分為「二星」、「三星」、「港特」、「臺號」等玩法,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港號部分係由賭客由1至49等號碼中任意選擇組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後,若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號碼相符;三星之涵義依此類推)、「三星」、「港特」(即簽中特別號),可分別獲得57倍、570倍、36倍之彩金;「臺號」部分,係由賭客自00至99等號碼中任意簽選號碼,經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6組中獎號碼,將之由小至大排列,取其個位數加以組合(例如:六合彩中獎號碼為01、02、03、04、
05、06,臺號即為12、23、34、45、56),如對中1個號碼以上,可獲取10倍之彩金(依簽中號碼之個數遞增彩金),上開各種賭博方式,如賭客未簽中,則賭金悉歸林福川所有,以此從中牟利。嗣於103年11月4日晚上7時10分,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經營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六合彩傳真單3張、二聯複寫簿(空白)4本、六合彩中獎倍數表1張、禁牌通知傳真單6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福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照片21張、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暨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六合彩傳真單3張、二聯複寫簿(空白)4本、六合彩中獎倍數表1張、禁牌通知傳真單6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林福川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常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自103年10月上旬某日起,至上開查獲日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獨立犯罪類型,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淑滿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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